
南通五山,指南通滨江的军山、剑山、狼山、马鞍山和黄泥山。五山风光旖旎,人文荟萃。身处居中的狼山山巅,长啸一声山鸣谷应,举头四顾海阔天空。

王安石曾经留下“遨游半是江湖里,始觉今朝眼界开”的诗句。如今的五山地区,已经建成国家森林公园,成为长江大保护的典范。张謇在五山从事绿化,设立公益机构,建造休憩场所,在五山发展史上功不可没。

1895年,张謇开始在南通筹办大生纱厂。此时的五山,除了狼山和黄泥山稍有树木,其余三座山光秃秃的。张謇建议责成狼山的僧人,在五山凡有覆土的地方,“遍植竹、柏、松、杉、榆、槐、桐、桕,周山之麓,遍植湖桑”。官府应当出面保护,严禁乡人樵采和放牧。出售桑树叶的收入,三成归僧人,山上所种树木收获的果实,则悉数归僧人,作为修整各山寺院及道路的经费。

南通师范学校和农校设立之后,在五山出资经营森林,作为学校的产业。经过官府的批准,师范学校领军山和剑山造林,农校的范围是马鞍山和黄泥山。

1912年,张謇还在狼山山麓规划建设苗圃。1914年,在北洋政府农商总长任上的张謇,与担任青岛林务局长的赫司(Malte Hass)有过一番交流。赫司于1901至1914年间负责青岛的林务事宜,并取得相当的成效。赫司向张謇建议:“凡遇民国纪念日,可令国民每人种树一株,则不独千万株森林可立成,且可养成国民兴起森林之观念。”

张謇非常认同赫司的说法,第二天给他的三哥张詧写信,希望南通的学校在各自的纪念日,仿照这个做法,在五山分片植树,甚至拓展到学校附近路边的空地。张謇进而考虑通令全国各省如法为之,1914年11月3日北洋政府颁布《森林法》,其中第20条规定:“公有或私有荒山,该管地方官对于所有者,酌定期限,强制造林。”

1915年9月,针对五山苗木屡遭采伐的情况,张謇印发《禁止攀折林木启》,告诫公众对于五山森林及平地护路树木,共同爱惜维护,无论个人独行还是结队旅行,都不要轻易攀折砍伐。张謇在《禁止攀折林木启》还附上《森林法》的第五章“罚则”,其中第21条为“窃取森林之主副产物者,为森林窃盗,处五等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赃额三倍以下之罚金”,第28条为“损害他人森林之苗栽木植者,处二元以上、百元以下之罚金”,希望民众能够逐渐增强守法意识。

“不范以河,不能保林之生存”,为了达到切实保护五山森林的目的,张謇购买五山的环山土地,顺着山势开挖沟渠,挖出的泥土堆积成环山的道路。1916年,张謇在狼山北麓购地,“辟溪一百六十余丈,使与他港及山南之渠输写相属,而划农田于溪外”。张謇认为开辟出的小溪最大的好处在于育林,由此命名其为“林溪”。“林溪”施工过程中,张謇多次视察工程进展。

仅张謇日记就记载,他在1916年9月29日、10月1日、10月4日,短短几天三次前往“林溪”工地。之后,黄泥山和马鞍山环山河道也相继开工,从张謇日记看,张謇从1916年11月25日视察黄泥山河道工程开始,1917年1月4日和29日两次赶往黄泥山和马鞍山河道工地。2月17日开始,又增加了军山河道的督工。在视察之余,张謇3月7日还在黄泥山翠屏峰下种下桂树。

张謇维护五山森林的另一个措施,是禁止采用五山的山石。针对有人不顾公益,私挖黄泥、偷采山石的行为,张謇于1925年致函南通县长卢鸿钧,要求县政府重申禁令,会同警察局,切实采取措施进行制止。张謇在南通天生港设立大山公司,专门经营江阴的山石,供南通建筑之用。

张謇自身垂范,1925年在老家常乐镇修筑河堤就用了大山公司的石头。张謇在1926年5月12日《通海新报》上刊登《禁止地方采用五山石启事》,表示如果谁想用大山公司的石头,又不舍得花每吨2元的价钱,可以奉送;如果仅仅是为了图分别或者显示自己高人一等,不受规范约束,偷盗五山山石,将扣留偷采者,并把背后指使者送交法办。

改造五山的张謇实际上是践行“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”的先行者,他百年之前的环保之举在潜移默化中带来了沧桑巨变,为今日的五山国家森林公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。
(作者单位:南通市档案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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